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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1459号原告闫博诉被告广州市后阵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09:29:42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1459号

广州市后阵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博诉被告广州市后阵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9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广州市后阵服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闫博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MAR玫瑰之恋标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州市后阵服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闫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三、驳回原告闫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佘法官    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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