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609号之一
陈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大海与被告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大海偿还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春华负担并迳付原告李大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审法官:卓剑锋
联系电话:020-84994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