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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602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嘉和服装厂与被执行人北京聚合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4 17:00:4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6022号 

北京聚合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嘉和服装厂与北京聚合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13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聚合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北京聚合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6022号执行通知书。北京聚合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嘉和服装厂支付金额合计245059.82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3576元由北京聚合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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