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5611号之一
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赵王晨祺与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43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56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850.65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