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956号之一
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民、薛晶、蒋博、孔祥红、张小靖:
本院受理原告赖素珍与被告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民、薛晶、蒋博、孔祥红、张小靖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赖素珍退还旅游费15360元;二、被告冯志民在对被告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缴的40万元出资本金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蒋博在对被告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缴的40万元出资本金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孔祥红在对被告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缴的40万元出资本金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张小靖在对被告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缴的40万元出资本金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赖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广州悦游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民、蒋博、孔祥红、张小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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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周晓宇 电话: 020-83007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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