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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2872、2874-2875、2876-2877、2881、2883-2884、2886、2888-2889、2891-2897、2901-2907、2909-2911、2914-2915、2917、2919-2921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崔晶、曾传侠、刘辉兵、张活耀、陈宇景、刘金清、严友玲、张彬斌、伍锦财、甘友史、谢垣昌、苏周全、蔡晓敏、崔小灵、胡金娥、汤振国、方哲、刘仁权、梁桂德、王苏蕴、宋畅、陈若宾、薛胜乐、林爱欢、崔达基、叶仙红、潘紫楹、植伟华、樊建明、盘家杰、周振豪、吴钊华、彭远光、王晓航信用卡纠纷34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09:30:1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2872、2874-2875、2876-2877、2881、2883-2884、2886、2888-2889、2891-2897、2901-2907、2909-2911、2914-2915、2917、2919-2921号

崔晶、曾传侠、刘辉兵、张活耀、陈宇景、刘金清、严友玲、张彬斌、伍锦财、甘友史、谢垣昌、苏周全、蔡晓敏、崔小灵、胡金娥、汤振国、方哲、刘仁权、梁桂德、王苏蕴、宋畅、陈若宾、薛胜乐、林爱欢、崔达基、叶仙红、潘紫楹、植伟华、樊建明、盘家杰、周振豪、吴钊华、彭远光、王晓航:

本院受理(2024)粤0191民初2872、2874-2875、2876-2877、2881、2883-2884、2886、2888-2889、2891-2897、2901-2907、2909-2911、2914-2915、2917、2919-2921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崔晶、曾传侠、刘辉兵、张活耀、陈宇景、刘金清、严友玲、张彬斌、伍锦财、甘友史、谢垣昌、苏周全、蔡晓敏、崔小灵、胡金娥、汤振国、方哲、刘仁权、梁桂德、王苏蕴、宋畅、陈若宾、薛胜乐、林爱欢、崔达基、叶仙红、潘紫楹、植伟华、樊建明、盘家杰、周振豪、吴钊华、彭远光、王晓航信用卡纠纷34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方(崔晶,公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9012242327、曾传侠,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410275019、刘辉兵,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509244314、张活耀,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904055115、陈宇景,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804288920、刘金清,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30301343X、严友玲,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920716302X、张彬斌,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04281717、伍锦财,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8711153590、甘友史,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812065217、谢垣昌,公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9305315295、苏周全,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7804130512、蔡晓敏,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512125123、崔小灵,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10234905、胡金娥,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306262420、汤振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001032035、方哲,公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30303032X、刘仁权,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505077134、梁桂德,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707281338、王苏蕴,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8406250219、宋畅,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804252813、陈若宾,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07198908150915、薛胜乐,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60506501X、林爱欢,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30802354X、崔达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004124818、叶仙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7807072429、潘紫楹,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9008053720、植伟华,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107033513、樊建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512041559、盘家杰,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11236835、周振豪,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902151779、吴钊华,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3197901180617、彭远光,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10227834、王晓航,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601191014)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郭志峰(法官)、麦秋菊(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846818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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