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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22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诉被告刘劲华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09:27:1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2252号

刘劲华:

本院受理(2024)粤0191民初22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诉被告刘劲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方(刘劲华,公民身份证码:510521197010080958)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郭志峰(法官)、麦秋菊(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846818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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