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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5022号原告彭宝怡与被告陈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副本材料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1 17:51:4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5022号  


陈佳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宝怡与被告陈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5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5日14时30分在南沙法庭第一审判庭(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段南沙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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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健 020-84683860、020-84680029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段南沙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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