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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2258号原告洪安存与被告广州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1 17:50:1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2258号

广州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洪安存与被告广州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225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洪安存于2023年8月24日签订的《斯普瑞游泳健身俱乐部私教协议》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二、被告广州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安存返还培训费11579元;三、被告广州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安存返还培训费1750元;四、驳回原告洪安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被告广州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向其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审法官:赵丽电话: 02083007228

  员:侯湘莹  电话:0208300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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