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3348号
刘付诚:
本院受理原告关健捷与被告刘付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付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健捷支付租金2340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401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付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健捷支付钢板桩赔偿金50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刘付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健捷支付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3.76元,由被告刘付诚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审法官:赵丽电话: 02083007228
书 记 员:侯湘莹 电话:02083006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