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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5号李万福与肖云、李黎、广东金钥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1 17:48:1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15号

李黎:

本院受理李万福与肖云、李黎、广东金钥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肖云、李黎、金龙、广东金钥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万福返还借款475365.97 元及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7536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8430.49元,由被告肖云、李黎、金龙、广东金钥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 3320元,由原告李万福承担 502 元,由被告肖云、李黎、金龙、广东金钥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2818 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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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健、黄桂欢02084683860、02084680029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段南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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