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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347号原告广州力昇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清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1 17:43:2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3347号

吴清烨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力昇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清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334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清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力昇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465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53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清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力昇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85元,由被告吴清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审法官:赵丽电话: 02083007228

  员:侯湘莹  电话:0208300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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