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正文

(2024)粤0115民初5214号原告广州海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四彩、王凡杰、刘颖、董倩、杜晖、黄金霞、宋玉永、刘志财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发布时间:2024-06-21 17:41:1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5214

周四彩、王凡杰、刘颖、董倩、杜晖、黄金霞、宋玉永、刘志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四彩、王凡杰、刘颖、董倩、杜晖、黄金霞、宋玉永、刘志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周四彩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98126.83元以及资金占用费(暂计到2023年12月5日的资金占用费为571.41元,以后资金占用费以298126.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王凡杰、刘颖、董倩、杜晖、黄金霞、宋玉永、刘志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全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889本院审判庭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审法官:赵丽电话: 02083007228

  员:侯湘莹  电话:0208300695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