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481号
张俊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南沙开发区黄山鲁林场经济发展公司诉被告张俊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张俊伟向原告广州南沙开发区黄山鲁林场经济发展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7200元和违约金(以27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2月20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解除原告广州南沙开发区黄山鲁林场经济发展公司与被告张俊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三、被告张俊伟腾退归还广州市南沙街广隆苑安置小区广隆四街4号401房给原告广州南沙开发区黄山鲁林场经济发展公司;四、被告张俊伟向原告广州南沙开发区黄山鲁林场经济发展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1700元/月(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按1700元/月标准支付至腾退归还房屋之日止);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俊伟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审法官:胡秋玲 电话:02083007031
书记员: 钟秀娟 电话:0208300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