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5517号
肖耀香:
本院受理原告美娅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超、肖耀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兰超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7505.6元、违约金82000元;2.判决被告以317505.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始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2倍LPR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兰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兰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经办人:廖活年 电话: 020-83007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