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4847号
吴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胜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裕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广东裕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广州万胜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741920.4元;2.判令广东裕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广州万胜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3年2月14日起以741920.4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130207.03元);3.判令广东裕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广州万胜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和保全保险费883元;4.判令吴斯对1-3项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广东裕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5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