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业成、王维国、何沃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中财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波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肇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何业成、王维国、何沃坤典当纠纷一案,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91民初1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波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财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2550000元及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合计以25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肇庆市波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财典当有限公司赔偿保全担保费损失2744元;三、原告广州中财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肇庆市波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红棉路1号和熙名园地下室负一层的64套车位的处置款项,在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车位信息详见判决书后附表);四、被告广东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肇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何业成、王维国、何沃坤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中财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40元,由原告广州中财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124元,由被告肇庆市波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肇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何业成、王维国、何沃坤共同负担311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中财典当有限公司负担457元,由被告肇庆市波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肇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何业成、王维国、何沃坤共同负担45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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