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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472号原告刘华春与被告唐兵租赁合同纠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5 17:36:01  稿件来源: 作者:

唐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华春与被告唐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华春支付租赁款193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9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1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5元,由被告唐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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