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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11090号原告吴艳华诉被告广州市古格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古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鹿园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古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7: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11090号

广东鹿园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115民初11090原告吴艳华诉被告广州市古格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古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鹿园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古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吴艳华与被告广州古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古格雅阁公寓租赁合同》、原告吴艳华与被告广州市古格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古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于2023年10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古格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艳华返还广州市南沙区美麓一街3号510房的房屋;

三、被告广州市古格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艳华支付租金172231.23元及违约金(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每月以4237元为基数,2020年9月、2020年11月、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每月以4660元为基数,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每月以5126元为基数,2023年10月以4299.23元为基数,均自当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广州市古格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艳华支付场地占用费(每月以4715.92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8日起计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

五、被告广州市古格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艳华支付未入住损失10800元;

六、被告广州市古格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艳华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七、被告广州古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至第六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吴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1.11元,由原告吴艳华负担1050元,被告广州市古格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古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1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邓志东(法官) 联系电话:020-84686820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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