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9375号
张升忠、潘丽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丰盈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升忠、潘永胜、潘丽凤、钟燕如、佛山市纵广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潘丽秀、黎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州市丰盈钢铁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1.依法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937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张升忠、潘永胜向广州市丰盈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459381元(含税金51822.81元)及违约金30000元;3.依法改判张升忠、潘永胜承担广州市丰盈钢铁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4.依法改判潘丽凤、钟燕如、纵广盈公司、潘丽秀、黎亭辉对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张升忠、潘永胜、潘丽凤、钟燕如、佛山市纵广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潘丽秀、黎亭辉承担】。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