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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4380号原告广州海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作伟、秦秋萍、庞富升、吴凤群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5:27:32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4380号

陈作伟、秦秋萍、吴凤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海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作伟、秦秋萍、庞富升、吴凤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陈作伟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867731.43元;2、判令被告陈作伟向原告支付利息933.87元(从2023年11月21日起暂计至2023年11月22日,以后利息以1867731.4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秦秋萍、庞富升、吴凤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经办法官:崔剑  电话: 020-8300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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