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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2243号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英、安徽喵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安徽喵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4:47:54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243

安徽喵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安徽喵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英、安徽喵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安徽喵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知书(追加被告)、原告补充证据、被告答辩状及证据、(2024)粤0115民初2243民事裁定书(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应付租金人民币40876.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0876.8元为基数,自2021年0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2725.12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以其名下的车架号:LS5A2AB88KB309596的车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9日上915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

                        

 

主审法官:刘慧娟                电话:020-83007088

  巫秋玲                020-8300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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