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243号
安徽喵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安徽喵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英、安徽喵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安徽喵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知书(追加被告)、原告补充证据、被告答辩状及证据、(2024)粤0115民初224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应付租金人民币40876.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0876.8元为基数,自2021年0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2725.12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以其名下的车架号:LS5A2AB88KB309596的车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主审法官:刘慧娟 电话:020-83007088
送 达 人:巫秋玲 电话:020-83007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