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4139号
广州笑美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笑美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一广州笑美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产品链接;3.判令二被告广州笑美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总计5万元;4.判令二被告广州笑美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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