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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3940、3946、3956、3968、3979、3989、4004、4007、4009、4015、4017、4019、4021、4023、4026-4028、4031、4032、4034、4037、4043、4062、4071、4075、4080、4082-4084、4089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福海、刘滔、吴婷婷、徐红燕、林赠喜、李建良、毛洪影、梁桂芬、李桂霞、翁作明、陈雁、杨孝敏、李勇、金贤惠、李航、李森芳、汪玲梅、杨洪、龙小平、唐弘元、吴锦权、张道明、李皆贤、林爱兰、卢海密、刘向荣、李和平、庄忠义、周而标、朱力祥银行卡纠纷30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5 10:04:2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执3940、3946、3956、3968、3979、3989、4004、4007、4009、4015、4017、4019、4021、4023、4026、4027、4028、4031、4032、4034、4037、4043、4062、4071、4075、4080、4082、4083、4084、4089号之一

刘福海、刘滔、吴婷婷、徐红燕、林赠喜、李建良、毛洪影、梁桂芬、李桂霞、翁作明、陈雁、杨孝敏、李勇、金贤惠、李航、李森芳、汪玲梅、杨洪、龙小平、唐弘元、吴锦权、张道明、李皆贤、林爱兰、卢海密、刘向荣、李和平、庄忠义、周而标、朱力祥

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银行卡纠纷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3940、3946、3956、3968、3979、3989、4004、4007、4009、4015、4017、4019、4021、4023、4026、4027、4028、4031、4032、4034、4037、4043、4062、4071、4075、4080、4082、4083、4084、40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2024)粤0115执3940、3946、3956、3968、3979、3989、4004、4007、4009、4015、4017、4019、4021、4023、4026、4027、4028、4031、4032、4034、4037、4043、4062、4071、4075、4080、4082、4083、4084、408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郑      

电话:0208300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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