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818号
陆国星: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国星、英德盛运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国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521088.12元;二、被告陆国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104217.62元;三、被告陆国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四、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英德盛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识别码为LG6ZDBNH9MX007040的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码为LG6ZDBNH5MX007049的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码为LA99FRZ37L5SMW244的华兴江山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码为LA99FRZ39L5SMW245的华兴江山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9元,由被告陆国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主审法官:万策 电话:020-83007056
送达人:陈细妹 电话:020-83007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