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1395号
彭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泰诉被告彭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志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志泰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人:谭海云、吴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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