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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6848-6849、6851、6854、6857、6861-6862、6867、6870、6872、6875、6877、6882-6884、6887-6889、6896-6897、6899、6901、6903、6909-6910、6912、6914-6915、6918、6923-6924号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陈飞宇、许波、任维新、田竞雄、罗晓玲、李守军、胡显力、范金培、周新宇、何祯、袁洁、王家伦、李红艳、朴基文、李文柱、陈猛、金学区、贠永军、何双、刘荣辉、彭文彬、吴桃红、李萍、高跃翀、袁志芳、陈鑫、王宝库、肖毅勃、张敏、廖祥华、金成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4 16:05:4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2024)粤0115执6848-6849、6851、6854、6857、6861-6862、6867、6870、6872、6875、6877、6882-6884、6887-6889、6896-6897、6899、6901、6903、6909-6910、6912、6914-6915、6918、6923-6924号之一

陈飞宇、许波、任维新、田竞雄、罗晓玲、李守军、胡显力、范金培、周新宇、何祯、袁洁、王家伦、李红艳、朴基文、李文柱、陈猛、金学区、永军、何双、刘荣辉、彭文彬、吴桃红、李萍、高跃、袁志芳、陈鑫、王宝库、肖毅勃、张敏、廖祥华、金成惕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你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9:00—18: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编:511458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送达人:黄美棋    电话:020-83006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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