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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4380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屈宗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4 15:12:5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4380号

屈宗央:

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屈宗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经办法官:崔剑  电话: 020-8300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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