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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林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5民初601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4 15:01:0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5民初6016号之一

林阳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林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601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林阳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二、被告林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应将上述《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案涉土地的地上构筑物及地上苗木清理并腾退案涉土地(名为滘口队细路边地块,面积为14.001亩)给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三、被告林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交纳承包款13793.86元以及土地占有使用费(土地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按43403.1/年为本金基数,从2023年6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腾退土地交还给原告之日止),上述款项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4000元;四、被告林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违约金675.1元;五、被告林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律师费8500元;六、被告林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评估费30000元;七、驳回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272元,由被告林阳负担453元(被告林阳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

 

联系人:蔡颖欣书记员

电话:020-39911090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东涌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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