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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2701号龙圣春罚金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4 11:46:0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2701

龙圣春:

关于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5刑初5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你主动向本院缴纳足额罚金。关于本案你应缴纳罚金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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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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