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2707号
张文华:
关于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5刑初4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现责令张文华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文华应缴纳罚金10000元。
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文华价值1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执行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你方名下存款10000元上缴。关于本案你应缴纳罚金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现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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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经办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