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华:
本院受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黄建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变更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被告提交的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理赔款3541.6元及利息(利息以3541.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