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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9372号原告黄小明与被告广东金金鑫科技有限公司、潘家梁、宋柏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4 10:22:2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5民初9372号之 

广东金金鑫科技有限公司、潘家梁、宋柏汝: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明与被告广东金金鑫科技有限公司、潘家梁、宋柏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9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宋柏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小明退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7元,由原告黄小明负担447元,由被告宋柏汝负担22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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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周晓宇  电话: 020-83007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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