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民初5082号
广州建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建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55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2708734.06元,自2022年12月1日起,以1855万元为基数,按照0.5‰/周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全部违约金总额不超过717万元);二、驳回原告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64.51元,由原告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1430.98元,被告广州建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42633.5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