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正文

(2024)粤0115执4127-4129、4131、4134、4135、4137、4139、4141、4144-4147、4150-4151、4153-4154、4157-4160、4162-4163、4165、4167-4168、4170-4171、4173、4176、4179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周小亮、郭贺桥、伍祚林、陈红、梁阔、杨凤珍、周荣华、熊平、李文伟、韩水弟、李玉玉、刘洪娟、赵东锋、郑好坚、肖艳、湛佩、苏祖芹、伍泳兰、陈明驰、关历沙、冯云、姜秀娟、谢超群、郑春宝、龙文辉、王磊、罗利华、何淦新、崔石、吴映枝、刘志华银行卡纠纷31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3 15:36:5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2024)粤0115执4127、4128、4129、4131、4134、4135、4137、4139、4141、4144、4145、4146、4147、4150、4151、4153、4154、4157、4158、4159、4160、4162、4163、4165、4167、4168、4170、4171、4173、4176、4179号之一

周小亮、郭贺桥、伍祚林、陈红、梁阔、杨凤珍、周荣华、熊平、李文伟、韩水弟、李玉玉、刘洪娟、赵东锋、郑好坚、肖艳、湛佩、苏祖芹、伍泳兰、陈明驰、关历沙、冯云、姜秀娟、谢超群、郑春宝、龙文辉、王磊、罗利华、何淦新、崔石、吴映枝、刘志华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你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9:00—18: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编:511458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人:郑      

电话:0208300699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