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6705号
广东鹿园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甜诉被告广东鹿园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古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古格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古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古格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市古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敏甜返还装修款35000元;二、被告广州市古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敏甜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5月6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张敏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97元,由原告张敏甜负担2597元,被告广州市古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主审法官:胡秋玲 电话:02083007100
书记员 : 钟秀娟 电话:02083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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