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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10758号冉燕、秦皓轩与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朱旭华、王懿姿、梁丽婷、陈文钦、黎美华、陈岑、杜智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1 18:20:1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梁丽婷:

本院受理的冉燕、秦皓轩与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朱旭华、王懿姿、梁丽婷、陈文钦、黎美华、陈岑、杜智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冉燕、秦皓轩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于2023118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12560元给原告冉燕、秦皓轩;三、被告王懿姿、梁丽婷、陈文钦、黎美华、陈岑、杜智锋对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冉燕、秦皓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懿姿、梁丽婷、陈文钦、黎美华、陈岑、杜智锋共同负担。(原告冉燕、秦皓轩已预缴,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懿姿、梁丽婷、陈文钦、黎美华、陈岑、杜智锋迳付原告冉燕、秦皓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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