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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10756号陈月燕、庄乐壹与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朱旭华、王懿姿、梁丽婷、陈文钦、黎美华、陈岑、杜智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1 18:16:4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江西拓普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梁丽婷

本院受理的陈月燕、庄乐壹与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朱旭华、王懿姿、梁丽婷、陈文钦、黎美华、陈岑、杜智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月燕、庄乐壹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课程服务协议》于2023118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9588元给原告陈月燕、庄乐壹;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的9588元向原告陈月燕、庄乐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王懿姿、梁丽婷、陈文钦、黎美华、陈岑、杜智锋对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王懿姿、梁丽婷、陈文钦、黎美华、陈岑、杜智锋负担。(原告陈月燕、庄乐壹已预缴,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王懿姿、梁丽婷、陈文钦、黎美华、陈岑、杜智锋迳付原告陈月燕、庄乐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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