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正文

(2024)粤0115民初252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何绍华、东莞市祥旭宏商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1 17:25:45  稿件来源: 作者:

何绍华、东莞市祥旭宏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何绍华、东莞市祥旭宏商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2522号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绍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3317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31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祥旭宏商贸有限公司在2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何绍华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元,由被告何绍华、东莞市祥旭宏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