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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252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凌泽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1 17:24:51  稿件来源: 作者:

凌泽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凌泽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2520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凌泽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3402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40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4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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