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417号
余子希:
本院受理原告覃雯琪诉被告余子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子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覃雯琪偿还借款本金2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余子希负担(被告余子希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覃雯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11日
联系人:徐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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