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4247号
广州欧博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李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超涤洗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欧博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李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订单剩余货款255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6.4元(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以12750元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4年2月16日起,以25500元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担保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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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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