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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2166号原告蒋润钰诉被告刘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1 16:36:4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2166

刘国雄

本院受理原告蒋润钰诉被告刘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2166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国雄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蒋润钰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国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20-84525676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万顷沙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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