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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8811号原告陈华明与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万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1 16:04:1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5民初8811


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万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明与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万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8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华明一次性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3日工资共954279元;二、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华明一次性支付餐补费用共15720元;三、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华明一次性支付通讯费共7800元;四、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华明一次性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报销费用共70704元;五、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华明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6432元;六、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万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五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陈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万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主审法官:王涛

员:周玲 电话:020-399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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