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更 正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520号
本院于2024年4月19在南沙法庭官网上刊登的(2024)粤0115民初3520号公告内容需更改,公告内容中“1、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1万元,误工费1万元,护理费1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1000元(具体伤残等级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准)、被抚养人生活费1000元(具体伤残等级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准)。具体的数额以原告进行司法鉴定之后提交的《赔偿费用清单》为准,以上暂合计为43100元;3、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处应更正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783.41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治疗牙齿的后续治疗73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50元。以上暂合计为21333.41元;2、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更正。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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