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5205号
普宁市云辉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尊贵与被告广州海得利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云辉纺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广州海得利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闽作登字2022-F-00691421”《鬼小妞22》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的库存产品以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普宁市云辉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鬼小妞22》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产品以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广州海得利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云辉纺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3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广州海得利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云辉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宋书记员 电话:020-8300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