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156号
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志明诉被告刘苑文、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梁志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主审法官:李慧娟 电话:02083007091
书 记 员:陈洁莹 电话:02083007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