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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142号原告李朝阳诉被告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杨长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1 14:31:1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142

 

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朝阳诉被告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杨长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1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元,由原告李朝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二五月十一

 

主审法官:李慧娟  电话:02083007091

书 记 员:陈洁莹  电话:0208300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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