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65号之一
林金洪:
本院受理原告郭健文与被告林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金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健文归还借款本金467508.06 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467508.0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林金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健文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郭健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蔡颖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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