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812号
刘文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永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天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刘艳平、刘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深圳市金天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向佛山市永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848.0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8596.72元(以130848.08元为本金,按2022年10月20日公布的LPR值上浮50%即5.475%计算,从2022年10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共438日,暂计为8596.72元,追索至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139444.80元;2.判令深圳市金天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佛山市永尚铝业有限公司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6000元;3.判令深圳市金天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向佛山市永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501元;4.判令刘艳平、刘文建对深圳市金天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深圳市金天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刘艳平、刘文建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8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